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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动桐庐影视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08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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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六和宝典高级资料杨晓20240708日讯》

一、政策内容

1.支持影视产业发展。对新设立的影视文化类企业(含艺人工作室),首年给予一定运营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发展情况较好的影视文化企业,可给予一定运营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运营补助。

2.支持影视文化企业科技发展。支持影视文化类企业投资利用5G、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LED数字摄影棚等前沿技术提升影视文旅软硬件设备的项目,并且单个企业首次设备(不可移动)投资总额500万元(含)以上的,按完成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3.支持影视文旅产业融合发展。符合富春江影视基地总体规划,实景搭建具有发展和利用价值、可以满足后期影视文旅融合发展要求的(实际布景投资需在10万元以上,由企业或者剧组事前提出申请、事后认定),给予20%的置景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4.支持影视文化企业集聚。对新设立的影视文化类企业(含艺人工作室),由企业申请后,自设立或引进年度起五年内根据经营情况由县财政和企业集聚平台按照1:1共同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补助(不含配套与附属用房)。前三年给予100%补助,发展较好的企业,第四、第五年房租可给予50%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20/平方米/月,面积最高不超过500平方米。

5.支持影视文化产业人才落户。支持优秀人才申报桐庐县、杭州市、浙江省等各层次高层次人才认定及专项政策,影视文化产业人才在人才落户、子女就学、购房补贴、人才用房、就医等方面同步享受县内相关政策。

6.吸引影视剧组来桐庐取景摄制。影视文化企业制作影视、短视频、广告等产品,在不影响景区正常运营情况下,可免费在全县国有旅游景点及室外公共场所取景拍摄。对于在桐拍摄的影视剧组,整体剧组在桐拍摄时间不少于30天,正面展示桐庐形象标志性镜头10次以上(20秒以上),根据剧组食宿、交通和宣传等支出情况,可给予单个剧组5-50万补助。

7.鼓励原创作品创作。获得全国、浙江省、杭州市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项目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和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全国、浙江省、杭州市文化精品项目的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申报权隶属桐庐县,两个奖项奖励就高不重复)。

8.鼓励原创电视剧传播发行。在县内主要取景拍摄的原创电视剧在中央一套和八套黄金时间首播的(每部20集以上、每集40分钟以上),分别给予第一出品方每集8万元和6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在央视其他频道首播或省级重点卫视(北京卫视、东方卫视、江苏卫视、浙江卫视、湖南卫视)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每集3万元奖励,每项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获得飞天奖、金鹰奖、白玉兰奖的,每部在市奖基础上再配套奖励50万元。

9.鼓励原创电影传播发行。在县内主要取景拍摄的原创电影(单部90分钟以上)在国内影院首映,按每部20万元给予奖励。如票房分账在1000万元以上按分账票房1%奖励,单部影片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获得华表奖、金鸡奖、百花奖的,每部在市奖基础上再配套奖励50万元。

10.鼓励原创网剧传播发行。在县内主要创作取景拍摄的网络大电影、网络剧在主要视频网站(爱奇艺、腾讯、优酷、芒果TV、抖音、快手等平台)上线,企业与视频网站分账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11.影视作品衍生品奖励。在县内主要取景拍摄的热映、热播影视作品进行衍生品市场化开发,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

二、其他附则

1.县财政每年统筹安排影视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影视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奖励。

2.对原已享受政府专项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条款。

3.对同一项目、同一企业获得多个同类奖项,同一影视作品在多个电视台播出,或与其他扶持政策重叠,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补。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影视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不予补助:一是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二是与申报资助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争议尚未解决。

5.本政策自2024724日起施行,试行一年,政策条款由县文广旅体局牵头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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