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创新型试点企业
发布时间:2013-07-2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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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条件:1、中国公民或中资机构在杭州市境内全资设立或控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不具备上款资格的海外留学人才创办的企业(简称留学生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留学生为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参照证监会2006年第35号令《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进行界定);企业的运营总部、研发总部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部门设在杭州境内,且近三年(成立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在杭州市境内发生的缴税额和研发费用均占全部纳税额和全部研发费用的60%以上,产品增加值的60%以上源自杭州市境内。
2、企业主营业务和技术发展重点符合杭州市产业政策、能源政策和环保政策等确定的重点方向。
3、企业经营和运行状况良好。一般为近三年连续盈利,试点企业的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重点工业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销售收入的比例为3%以上。
申报部门:科技局
申报时间:每年一次,具体以书面通知为准。